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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4 14:25:47 信息来源: 作者:
   

因新疆部分地区疫情反弹,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针对本次新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就部分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扩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产品及保险责任的扩展内容

二、保险责任扩展的有效期限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产品保单项下扩展责任开始生效;本次保险责任扩展开始日期后新投保的保单,以投保时约定为准;

(二)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终止日期以下述三个日期中较早者为准:

1.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

2. 2020年1030日;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他职能部门发布相关公告或信息,说明“新疆地区调整为低风险”之日结束。

 

三、其他事项

(一) 若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有多张有效保单,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累计保额超过20万时,最高赔付每一被保险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 本扩展责任项下,出现下述任一情形,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1. 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包括但不限于发热、咳嗽、淋巴细胞计数降低、影像学检查提示肺部有炎性病变等),等待确诊的;

2. 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

3. 因与重型或危重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关的其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

4. 非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

5. 投保时投保人未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的。

(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由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命名为SARS-CoV-2的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中国卫健委将其命名为COVID-19。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有临床医生的明确诊断,且需同时满足确诊当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相应版本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关于确诊病例的诊断要求。

(四) 重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呼吸窘迫,RR≥30次/分;2)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危重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2)出现休克;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五) 新冠肺炎津贴责任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公司保险服务人员,或者拨打本公司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0110 进行咨询。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