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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风险提示及举报渠道
发布时间:2023-05-08 14:07:43 信息来源: 作者:
   

一、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二、保险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一)保险金诈骗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或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等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微信等开展保险销售业务;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产品等。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销售非法设立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 保险欺诈危害

(一)对行业和社会的危害。扰乱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信用。

(二)对保险公司的危害。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三)对保险消费者的危害。直接蚕食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金,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风险保障。

四、保险欺诈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民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五、防范保险欺诈方法

(一)到正规、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在选择保险机构时,可到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查验真伪。

(二)购买保险产品后应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网络、电话、柜面核实保单有关信息。

(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事故的实际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等,不参与任何保险欺诈活动。

(四)一旦发现保险欺诈的行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银保监会、公安机关举报,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六、举报通道

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净化公司风气,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前海财险总公司理赔客服部持续开展“清廉”理赔服务,并设置如下举报通道和方式,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举报信息由前海财险总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接收和处理,绝对保密,敬请放心。

(一)公司官网:www.qhins.com

(二)举报热线:4008-110-110

(三)举报邮箱:qhikfjb@qhins.com

(四)举报信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51楼  举报联络手机号码:15914374457

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收受宴请、红包、礼品和回扣等贪腐行为、造假骗赔、输送利益、出卖信息、虚假投保、酒驾毒驾、伪造材料、参与洗钱和非法集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