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组合保险A款产品说明及投保提示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飞机上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当次航班 | RMB40 元/份 |
乘坐投保航班且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 3 小时及以上及发生返航、备降赔偿 | 人民币 300 元 | ||
乘坐投保航班被取消 | 人民币 100 元 |
一.承保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对象: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三.份数限制:同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 1 份本保险,多购部分无效。
四.身故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保险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六.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责任概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时,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乘坐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 航班延误保障责任概述:
(一)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航班发生延误超过约定的时长,保险人按约定进行赔偿。
(二) 由承运人导致的或意外发生的航班取消、备降及返航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进行赔偿。
十. 航班延误保障责任免除:
(一) 任何情况下您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二)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发生的事故。
十一. 航班延误保障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证明;
(二)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
十二.注意事项:
(1)未成年被保险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2)本保险不承担约定航班起飞前发生的保险责任。
(3)请您慎重填写投保信息,正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如果您填写的信息有误,可拨打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4008-110-110 进行变更。
(4)若您需要保险发票,请与代理商联系。
(5)退保:保险未生效前均可以申请退保,请联系机票代理商办理,退保时请确认提供正确的保单信息,退保成功后保险费将划至原交费帐户中。生效后不得申请退保(因航空公司、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航班取消除外)。
(6)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 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十三.保险咨询、理赔报案可拨打: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去哪儿网合作项目客服电话(10101234)。本保险将不在机票行程单中展示,查询保单详情可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qhins.com/webins/jsp/common/ply_query.jsp 查询。
十四.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航空综合保险(2017版)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