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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说明及投保提示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费

火车上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

人民币 500,000 

单次列车

RMB10 /

火车上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

人民币 800,000 

单次列车

RMB20 /

火车上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

人民币 1,500,000 

单次列车

RMB30 /

 

 

 

 

 

 

.承保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对象:凡出生满 周岁—100 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份数限制:同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 份本保险,多购部分无效。

 

.身故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保险期间:单次列车。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车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概述: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本保险合同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或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运动和活动;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

(十二)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注意事项:

 

(1)  未成年被保险人需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  退保:保险责任开始前均可以申请退保,请联系去哪儿客服电话(10101234)办理,退保时请确认提供正确的保单信息,退保成功后保险费将划至原交费帐户中。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申请退保(因铁道公司、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车次取消除外)。

 

(3)  选择使用纸质发票的,本公司将在火车发车后第二天使用平信免费邮寄寄出。送达时效视中国邮政标准,通常在 15-20 个工作日之间。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保险咨询、理赔报案可拨打:

 

1.前海财险客服电话 4008110110,你可拨打客服电话,本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2.如果您填写的投保信息有误,可联系去哪儿网客服电话 10101234 进行变更;亦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变更。

 

3.  查询保单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qhins.com 或拨打公司客服电话

 

4008110110

 

4.  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需在五日内通知本公司,报案电话:4008110110

 

十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车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前海财险)(-普通意外保险)2016() 032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