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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元版本)说明及投保提示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介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费

飞机上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

人民币 2600,000

当次航班

RMB20 元/

.承保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对象:凡出生满 30 天8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份数限制:同一被保险人当次航班最多购买 1 份本保险,多购部分无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或定继承人

五.保险期间:当次航班。

.保险责任概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由于该民航班机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恐怖袭击;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除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和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注意事项:

1)未成年被保险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2)请您慎重填写投保信息,正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如果您填写的信息有误,可拨打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4008-110-110 进行变更。

3)若您需要保险发票,请与代理商或保险公司联系。

4)退保:保险未生效前均可以申请退保,请联系机票代理商办理,退保时请确认提 供正确的保单信息,退保成功后保险费将划至原交费户中。生效后不得申请退保(因航空公司、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航班取消除外)。

5)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当在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 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通知延迟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机关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6)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伤残保险金时,保险人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保险咨询、理赔报案可拨打: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去哪儿网合作项目客服电话(10101234)。 本保险将不在机票行程单中展示,查询保单详情可登 http://www.qhins.com/webins/jsp/common/ply_query.jsp公司网站查询。

十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 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 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以《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